「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以下簡稱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
主旨:各機關學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以下簡稱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
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查照說明
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10月13日主預字第1040102155
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104年7月15日函頒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並避免重複支領
情事,各機關學校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
職人員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
以外),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二)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
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
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
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三)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
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
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以下簡稱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
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查照說明
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10月13日主預字第1040102155
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104年7月15日函頒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並避免重複支領
情事,各機關學校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
職人員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
以外),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二)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
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
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
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三)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
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
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 376489774y0000000_10402077871_di.pdf
主旨:各機關學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以下簡稱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 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查照說明 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10月13日主預字第1040102155 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104年7月15日函頒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並避免重複支領 情事,各機關學校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 職人員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 以外),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二)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 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 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 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三)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 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 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 376489774Y0000000_10402077871_Attach01.PDF
主旨:各機關學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以下簡稱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 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查照說明 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10月13日主預字第1040102155 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104年7月15日函頒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並避免重複支領 情事,各機關學校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 職人員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 以外),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二)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 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 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 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三)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 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 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