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貴機關(單位)、學校就所經管之專戶,應善盡專戶管理責任及帳戶餘額用途妥為處理,並落實每年向往來金融機構函證作業
一、 依據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107年1月31日審投縣一字第1070039857號函辦理。
二、 貴機關(單位)、學校應每年向其往來金融機構(含郵局)函證帳戶之設立情形,並詳加查核有無非公務機關或學校團體再誤用機關或學校統一編號開戶,以及是否仍有帳外帳之情事。並請設立專戶之業務單位、出納等相關單位人員善盡專戶管理責任及帳務餘額用途妥為處理。
二、 貴機關(單位)、學校應每年向其往來金融機構(含郵局)函證帳戶之設立情形,並詳加查核有無非公務機關或學校團體再誤用機關或學校統一編號開戶,以及是否仍有帳外帳之情事。並請設立專戶之業務單位、出納等相關單位人員善盡專戶管理責任及帳務餘額用途妥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