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差旅費補充規定」第4點、第6點及第1點附表

四、搭乘飛機、高鐵或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專案簽准。
六、搭乘飛機、高鐵或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